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
2014-05-20 10:48:48 評論:0 點擊:
中國于2008年一月份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的主要重點是將「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是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并有穩定貨源的單位。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在申請項目中占大股。」修改為:「國際貨代企業的股東可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組成。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并擁有穩定貨源的企業法人應當為大股東,且應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企業法人以外的股東不得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根據商務部公報的修訂細則,修訂目的是要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秩序,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并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名稱和標志應當符合國家之規定,要與業務相符,并能表明行業特點,其名稱應當含有「貨運代理」、「運輸服務」、「集運」或「物流」等相關字樣。
企業申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 圍中如包括國際多式聯運業務,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叁年以上經驗;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絡;擁有在商務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申請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應當相應增加注冊資本五十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規定》中的.低限額(海運五百萬元,空運叁百萬元,陸運、快遞二百萬元),則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國際貨運代理的條件包括:具有至少五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叁年以上的業務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房屋、場地須提供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場地,須提供租賃契約;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和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根據商務部公報的修訂細則,修訂目的是要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秩序,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中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并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名稱和標志應當符合國家之規定,要與業務相符,并能表明行業特點,其名稱應當含有「貨運代理」、「運輸服務」、「集運」或「物流」等相關字樣。
企業申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 圍中如包括國際多式聯運業務,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叁年以上經驗;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絡;擁有在商務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申請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應當相應增加注冊資本五十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規定》中的.低限額(海運五百萬元,空運叁百萬元,陸運、快遞二百萬元),則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國際貨運代理的條件包括:具有至少五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叁年以上的業務人員;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房屋、場地須提供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場地,須提供租賃契約;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和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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